2016年山东省服兵役条件,山东省服兵役年龄和时间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兵役政策2016-01-28

 一、安置原则 根据有关规定,农村退役士兵仍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转业士官、残疾军人(城镇)、城镇退役士兵和进藏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和指导性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原则。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安置办法,确保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安置对象 (一)入伍前为城镇户口、并按非农指标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 (二)2004年入伍的高原兵; (三)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三、安置办法 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以实行货币安置为主,同时通过文化考试、政治考核和独生子女加分的办法,根据市**统一下达的安置指标择优落实。其中,除8名转业士官优先安置到事业单位外,高原兵和城镇退役士兵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安置到事业单位6名(其中:2004年高原兵2名、城镇退役士兵4名)。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一)实行货币安置,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对象均须与市安置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领取自谋职业证,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市安置办将根据军龄长短,发放一次性补偿金,经费由市财政支出。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城镇退役士兵、八级以上残疾军人服役满2年的为2.5万元,2004年高原兵服役满2年的为5万元,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的为6万元,每多服役1年的增加5000元。一次性补偿金必须在考试报名前领取,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补偿金和参加考试的资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可参加社会各种招聘招工;参加公开考试被事业单位录取的或参加双向选择被全民企业、集体事业单位录用的安置对象,到市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时,须先交回自谋职业证,并退回一次性补偿金。 (二)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对符合安置政策的对象,在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办理自谋职业协议后,本人要求可以参加全民事业单位的考试。对转业士官、2004年高原兵、城镇退役士兵,采取分类组织考试和部队表现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取。根据全民事业单位录用的指标数和考试、考核及独生子女加分的总分分别确定上线名单,然后分别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单向选择已确定好的全民事业单位(考试录取具体办法由市民政、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合另行制定)。

郑元畅服兵役照片遭曝光四、发放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根据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对2006年12月份退役需安置的对象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在安置对象到市安置办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时,同时领取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至2007年12月31日生活补助费2760元(其中转业士官从2007年8月1日开始至2007年12月31日)。安置对象因个人原因被取消安置资格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在市安置办将安置指标下达到各系统后,该系统主管部门要在3个月内将退役士兵安置到下属单位,超过3个月未完成安置指标的,该主管部门按不低于该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直至上岗工作。 五、其他安置要求 (一)凡安置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手续,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2004年入伍城镇户口的高原兵要求经商办企业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执行。 (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同时接收退役士兵组织和档案;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含不符合安置条件和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市人武部管理。 (四)有接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从认真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接收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加强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自觉克服困难,切实抓好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要保持革命军人本色,发扬优良传统,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考试串联、扰乱公共秩序、破坏退伍安置工作的,一经发现,予以取消考核、考试资格,并严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证把退伍安置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安置部门要积极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维护安置工作的严肃性,维护**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相关新闻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