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征兵条件,瑞典参军条件,瑞典征兵制度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兵役政策2016-03-03

实行义务兵役制。宪法规定,18~47周岁的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男性公民在18~24周岁期间必须参加为期6~15个月的初训,之后每4年 参加1次为期1个月的复训。女性可志愿服役。军官最高服役年限为60岁,义务兵服役期丸陆军、海军、7~15个月,空军8~12个月。

瑞典11世纪初形成王国。建立初期,国王由贵族推举产生。随着封建化的发展,王权逐渐扩大。15世纪下半叶,在反对丹麦干涉的运动中,形成了贵族、教士、 自由民和农民组成的议会。1523年,议会选举反丹麦统治的民族英雄古斯塔夫一世·瓦萨为瑞典终身国王,从此实行王位世袭制。随后,建立和发展了中央集权 制度,曾几度实行君主专制制。1809年议会通过《政府文约》, 对国王权力作了一些限制。 1810、1812和1866年议会又分别通过《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和《议会法》。这些法律对王权都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逐步确立了瑞典王国的 君主立宪制。1974年,议会通过了新的《政府文约》,规定该文约和《王位继承法》及1949年的《出版自由法》为瑞典王国的根本法,从而确立了现行的政 治制度。

瑞典政治制度 - 政权组织形式  
采用议会内阁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议会、内阁和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瑞典政治制度 - 国家元首  
为世袭国王。历史上,国王权力很大。1809年《政府文约》规定,国王是国家的唯一统治者,与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以及任免内阁首相和大臣的权力。 1919年对该法进行修正,削弱了国王的权力,使内阁对议会负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王权进一步衰落。1974年议会通过《政府文约》,取消了国王干预政 府工作和参与立法等权力,国王实际上成为虚位元首,仅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在内阁主持下,代表国家履行礼仪性活动。

瑞典政治制度 - 立法机关  
议会是立法机关。15~19世纪中叶,瑞典议会实行四院制,由代表贵族、教士、自由民和农民的4个特殊利益的集团分别组成。1867年后,议会改行两院 制:上院由各级地方政府间接选举产生,下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1971年议会改行一院制。议会共有 349个议席,议员通过普选产生,每3年改选1次。议会主要职权有:制定法律;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议会设立审计局、议会 司法专员等专门机构,行使财政和行政监督权。审计局负责审查财政和公共资金的使用,议会司法专员负责监察行政官员腐败和低效率行为〔见议会督导制度(瑞 典)〕。内阁每年必须向议会报告工作。议员可对内阁提出质询,以至对大臣提出弹劾,但不会造成政府危机。议会设主席团、常设委员会以及秘书处等。议会设有 宪法、司法、外交、国防、社会保险等16个常设委员会。宪法委员会从宪法和法律角度,审查政府的各项条例、决定,监督政府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其他委员会 负责审查相应政府部门提交议会的各项议案,起草修正案并向议会提出立法建议。
瑞典政治制度 - 行政机关  


内阁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通常为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由议长提名,经议会批准任命,再由首相任命各部大臣。无内阁大臣和非内阁大臣之分。首 相的主要职权是组阁并领导内阁,确定和协调部的工作;行使广泛的行政任命权,以及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力。重大决策均经内阁讨论决定。《政府文约》规定,内阁 及其政策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内阁受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政府有立法提案权。法律草案大多由政府任命的调查研究委员会草拟,再由政府提交议会 审议。政府各部规模较小,主要负责法律、方针、政策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另设有行政委员会和部附属机构主管行政执行事务。80年代末,共设300多个行 政委员会。此外,议会设置的瑞典银行、国债委员会,以及被称为半行政机构的某些国营企业,也负有行政事务管理责任。
瑞典政治制度 - 司法机关  
全国设平行并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法院系统,但两者职权未明确划分。高级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由首相任命。检察总长和首席检察官隶属于内 阁。政府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但不得干涉法院独立审判。 瑞典的行政法院设立较早, 随着“福利国家”制度的推行,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广泛,行政法院的作用更显得重要。它与议会督导制度相互配合,监督政府行政,这是瑞典司法制度的重要 特点之一。

地方政府制度  瑞典是单一制国家。1809年通过的《政府文约》,以及后来相继通过的几个《地方政府法》都赋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1977年通过新的《地方政府法》规 定,省和市为两级地方自治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有管理地方事务的立法权、行政权,包括征收地方所得税,规划地方事业的开发和发展。中央政府各 行政委员会在各省设代理机构。省、市自治机关分别设议会,它们之间无领导隶属关系,内政部任命省长。市不设市长,省、市镇议会选举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并 设各种专门委员会。省、市议会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制度  瑞典在1865年后曾实行有财产限制的普选,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有一定财产的男子才有选举权。1909年起纳税的成年男子均有选举权。1921年选举权 扩大到妇女。1974年新的《政府文约》和《议会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议员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全国划分成28个选 区。候选人全部由政党提名。名政党按得票比例分配议席。议席分固定议席( 310个)和调节议席(39个)。调节议席是为保证更好地体现得票与议席的比例关系。

政党制度  实行多党制。《政府文约》规定,议会席位应在政党中分配。每个议员都有政党身份。议会中5个政党形成了两个轮流执政的政党集团,即社会民主工人党、左翼 党 -共产党组成的社会主义集团,温和联合党、中央党、自由党组成的非社会主义集团。瑞典的政党格局比较稳定,被称为“稳定的多党制”(见瑞典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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