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家”的制度下,认为儿女是家长的个人财产,家长有权力决定子女的终身,无论是买卖还是典押。日本在模仿中国的法律制订律令的时候,就把中国法律中的“十恶”中禁止近亲买卖的“不睦”除去了,把原本的“十恶”改成了“八虐”。
日本这样做的原因就是因为当时日本买卖儿童和近亲结婚的情况十分普遍。很多穷人由于生活所迫,都会把孩子卖掉,特别是江户时期,人口买卖的情况更是十分盛行,有些日本家庭由于交不起年贡,就拿子女当作抵押。顷奉皇军谕令,三日内务必增加人数。事非得已,兹规定除由城关选送外,凡三百户以上村庄,每村选送妓女一名,以年在二十岁左右确无病症、颇有姿色者为标准,务于最短期内送县,以凭验收。
这里所说的慰安妇,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迫为日本军人提供性服务、充当性奴隶的非日本国的妇女,是日本军队专属的性奴隶。日军强迫外国的妇女充当军队的慰安妇,这和日本妇女自愿成为军妓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是在日军的刺刀下被强行逼迫的结果,是日军有组织、有计划强征或骗征的,而后者则主要是出于一种经济利益考虑的自愿行为。
在战争中,日军士兵对占领区无辜女性的强奸行为,不但不会受到军事法庭制裁,反而被认为是士兵勇猛的表现。在日军高层纵容下,这种令人发指的罪恶,在日军的侵略战争中一直延续着。
1939年初,日军指使山西文水县的伪政权张贴布告,明令征用妇女,摘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