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获全票通过,背后有很多鲜为人知的细节。
中央考虑暂不制定宪法
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的,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则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到1952年,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的任务也顺利实现。在这种形势下,中共中央决定领导人民向社会主义过渡。
在决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同时,制定宪法的问题也纳入中共中央的统筹考虑之中。中央认为,因为过渡时期的阶级关系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即使制定宪法,恐怕绝大部分也是重复《共同纲领》的内容。因此,中央考虑在过渡时期可以暂时不制定宪法,而继续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并在以后的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对《共同纲领》进行修改补充。在我国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消灭资产阶级,阶级关系有了根本改变以后,再制定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斯大林3次建议催促
领导苏联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斯大林却认为,中国应尽早制定宪法。1952年10月,刘少奇率领中共代表团参加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斯大林赞成中共关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同时提出,中国应该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时间提前。他说:“我建议,你们可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通过宪法。”
这是斯大林第三次对这个问题提建议了。第一次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刘少奇秘密访问苏联时。在会谈中,斯大林建议中国当时可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他说:“敌人可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没有进行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国家没有宪法。政协不是选举的,人家可以说你们是用武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共同纲领》不是全民代表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予以同意的东西。你们应从敌人手中拿掉这个武器,把《共同纲领》变成国家的根本大法。”
第二次建议是在1950年初。毛泽东第一次访问苏联时,斯大林就新中国的建设问题提了三点建议,其中第二点就是建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可见,斯大林的这个建议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斯大林第三次建议后,刘少奇及时向中共中央作了汇报。中共中央认真考虑并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于1952年底决定: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并按规定向全国政协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毛泽东拒命名“毛泽东宪法”
1953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决定党中央主席毛泽东休假一段时间,这期间由刘少奇代理主持中共中央工作,由毛泽东着手起草宪法草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后的第3天晚上,毛泽东即率领宪法起草小组的三大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前往杭州。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在3个月时间里,宪法起草小组先后起草并修改出了四稿。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七次会议讨论修改,最后形成宪法草案。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两天后,《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了在全国广泛地展开讨论宪法草案的社论。一场全民大讨论以最快的速度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讨论持续了两个多月,全国各界共有1.5亿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并提出了许多修改和补充意见。如:8月4日,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给中央一个电报,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提出提案,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毛泽东主席最高荣誉勋章。中共中央秘书长邓小平接到这份电报后,立即报送毛泽东。8月6日,毛泽东在这份电报上批示:“请即复不要通过此项提案。”在全民讨论中,还有人提议把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也被毛泽东拒绝了。(摘编自《学习时报》《南方周末》《党史博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