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经营罪35万元量刑

首页 > 热点新闻 > 社会万象2014-11-18

  6、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7、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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