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河北14岁少女两度陷入卖淫团伙,两地警方"踢皮球"拒不解救少女

首页 > 热点新闻 > 热门事件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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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据北京时间报道,河北赞皇县14岁少女刘丽(化名),两度陷入卖淫团伙被逼卖淫,历经梦魇般的86天,最终逃出,多名犯罪分子陆续落网。刘丽父亲刘平平(化名)认为,女儿的遭遇,与当初自己报警后,邯郸市、赞皇县两地警方“踢皮球”未能及时立案有关,白白浪费了救援时机。

<em>拒不解救被逼卖淫少女</em>,警方恐怕已涉嫌犯罪|卖

  何其相似,莫非又一起“唐慧女儿案”?10年前,湖南永州市11岁女孩乐乐失踪,其母唐慧报警也受到不予立案的推诿,后来乔装打扮确定情报后,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把女儿救出,其时距女儿失踪已3个多月。

  去年6月19日,在女儿失踪5天后,刘平平求助当地警方遭拒;后来突然一天,他得到女儿同学家长的情报,“有人拿刀逼着孩子卖淫”。刘平平随即赶赴邯郸市,第一时间报案,可110接警人员却表示:“需受害人户籍所在地警方立案,才能启动协查程序”;其随即返回赞皇县后,又被当地警方告知:“案件管辖权在邯郸警方。”

  可是,真如两地警方所说那样吗?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案两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应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如发生管辖争议,协商不成再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尤其是,2010年最高法等4机构还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文规定:接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在上级机关作出管辖决定前,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可是两地公安机关却都置若罔闻,不约而同采取了“踢皮球”态度。

  案发后,邯郸市警方相关人员有无受到惩处不得而知,而赞皇县刑警二中队队长付某则是受到了行政记过处分。可是,这仅仅是行政记过就可一笔带过的事吗?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地警方相关人员面对刘平平的报警一再推脱,最终还是靠自救脱险。两地警方的不作为,恐怕已经涉嫌触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如此,岂可仅以行政记过处分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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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此外,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在拐卖妇女犯罪方面,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共10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这一数据较2012年下降了50%以上。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法院审结相关案件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

  对于《解释》制定的背景,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称,虽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高发态势逐渐得到遏制,但是对于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等问题,实践中认识不一。

  同时,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精神,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解释》对拐卖儿童罪中的“偷盗婴幼儿”进行了规定,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对此表示,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

  该负责人表示,《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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