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被关268天获不起诉 检方被指超期羁押

首页 > 热点新闻 > 热门事件2015-06-29

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 澎湃新闻记者 马世鹏 图 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 澎湃新闻记者 马世鹏 图

  “不能只作出国家赔偿就了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杜心成因涉嫌强奸罪被羁押268天,被检察院不起诉后,他仍未放弃追责。

  杜心成认为,警方和检察机关在刑拘、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皆有失职:办案机关没有及时提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检察院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草率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又一再延期。

  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一位领导告诉澎湃新闻,公安机关已复查过杜心成案,但未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行为。

  此外,杜心成案被移送起诉后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对于相关时间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执一词。杜心成称,有证据表明,检察院在案件的时间节点上有造假嫌疑。

  杜心成还表示,2014年11月,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控申科的一位领导在送达赔偿决定书时,曾当众向他道歉,并称造成这种情况是因为“办案不认真”。

  据澎湃新闻了解,驿城区检察院在杜心成获释后的8个多月内,又至少对3起刑事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被关268天后获不起诉

  2013年9月10日,杜心成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9天之前,小凡(化名)的父亲带她报案,称杜强奸小凡。

  9月13日,杜心成被驿城区检察院批捕。

  警方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2013年8月29日晚21时许,杜心成将小凡留宿在驻马店某宾馆房间内,于第二天凌晨趁小凡熟睡将其强奸。

  杜心成始终否认强奸一事。他承认,自己曾长期和小凡保持暧昧关系,开房属自愿,“有短信证实”。此外,事发期间,他腹部做的手术还未康复,不可能实施强奸行为。

  杜心成还称,2013年8月29日,他和小凡共度一夜之后的几天里,两人曾多次互通短信。“小凡在短信称中家人发现我们的暧昧关系,要到公安局告我,但这不是她本人的意思。”

  不过,杜心成称,被捕时他已将和小凡互发的短信删除,他曾要求办案人员去电信部门调取,但该证据始终未能调取。

  杜心成方面还指出,公安机关亦未能获取能证明强奸行为的物证。

  杜心成的辩护律师王志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的辩护词中称,该案证据明显不足。“只有‘受害人’的报案材料,没有相关物证和直接证据,未听取嫌疑人的辩解,就将其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如:小凡曾作证称被强奸后床单上有血迹,但公安机关并没有提交该证据,亦没有宾馆服务人员作出相关证言,录像材料只能证明杜心成和小凡曾共同开房。

  在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限三次之后,驿城区检察院于2014年6月4日对杜心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该案中受害人被强奸的经过缺乏其它证据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羁押268天的杜心成当即获释。

  “办案不认真”

  获释之后,认为自己蒙受不白之冤的杜心成四处奔波,一方面申请国家赔偿,一方面要求追责。

  2014年10月29日,杜心成向驿城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及其他财产损失并恢复名誉。最终,驿城区检察院只对其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余元。杜不服该赔偿决定,后向驿城区法院重新提交国家赔偿申请。

  杜心成说,驿城区检察院控申科一位领导将赔偿决定书亲自送到了他的家里,这位领导当着与他同村的上百名党员向他道歉,并称造成这种情况是因为“办案不认真”。

  针对公安机关办案之初未调取能证明其无罪的短信的问题,杜心成曾上访。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一位领导告诉澎湃新闻,公安机关根据杜心成反映的问题复查过案件,未发现有违法办案的问题,“曾做过短信恢复,但没有成功。”

  杜心成还发现,与其它不起诉决定书不同,驿城区检察院对他的案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并未写明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及三次延长审限的时间点。

  为此,他多次向办案单位东风分局及驿城区检察院求证相关时间节点,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

  东风分局一杨姓副局长告诉杜,他第一次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是2013年11月4日,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是2013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是2014年2月17日。

  而驿城区检察院给出的上述三个时间点分别是:2013年11月21日、2014年1月5日、2014年3月20日。

  此外,澎湃新闻发现,公安机关对该案作出的两份补充侦查材料也写明,驿城区检察院在2014年2月17日下达了补充侦查决定书,与东风分局向杜心成说明的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点吻合。

  杜心成对比刑诉法关于审查起诉时间的规定发现,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时间点,驿城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有对他超期羁押的嫌疑。他曾多次去东风分局和驿城区检察院对证,始终没有得到合理解释。

  3名同监羁押人员相继被不起诉

  据澎湃新闻了解,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间,除杜心成之外,驿城区检察院还对葛永贵、王某某、刘某某相继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均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述案件均在审查起诉阶段被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杜心成称,他曾分别和这三名当事人在同一个监室里呆过。

  其中,现年70岁的葛永贵曾被控敲诈勒索罪,他于2014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驿城区法院曾多次开庭审理该案,最终驿城区检察院以“证据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15年1月24日,驿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获释后的葛永贵也向驿城区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申请目前已获受理。葛永贵的家属称,获取国家赔偿之后,将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办案程序上出现的问题进行追责。王某某、刘某某婉拒了澎湃新闻的采访。

  澎湃新闻就上述4起不起诉案件向驿城区检察院提出采访,亦被婉拒。

  刑诉法学者毛立新认为,一个地级市的区检察院7个月内对4起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算多,在合法的情形下,反而体现了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有效监督。“但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也可能是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有问题。”

  6月26日,杜心成就他拿到的不起诉决定书的案号“驻驿检刑不诉[2014]7号”,到驻马店市检察院询问,一位控申科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意味着他的案子是“2014年驿城区检察院第7个不起诉的案子”。这名工作人员还告诉他,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的控制非常严格,“每年10件就算多,再多就有错误了”。

  澎湃新闻也注意到,上述曾和杜心成同监室的王某某2014年12月7日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案号是“驻驿检刑不诉[2014]31号”。

  毛立新指出,一个区检察院一年三十多起不起诉案件非常罕见,根据案号判断数量,要看不起诉案件的案号是否是单列的,“不同检察院编排案号的情况可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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