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印文,中央军委作了三点规定:一、关防至团级为止,其印文必须以军委戌东(1948年11月1日)电令所规定的全军统一的名称与番号刊行之。野战军在军名之后加其番号(或地区)名称,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野战军关防,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兵团关防,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军关防,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或骑兵)第某师关防,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或骑兵)第某团关防。军区则在军名之后加军区名称,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关防,中国人民解放军豫皖苏军区关防,中国人民解放军太行军区关防,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三边军分区关防。隶属军区之部队,则在军名、军区名之后,再加部队番号,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警备第某旅关防。二、印章的使用,团以上各级政治机关(政治部或政治处)一律用方印,印文除在文尾加政治部印或政治处印等字样外,其他与关防同,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政治部印,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野战军政治部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军政治部印,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某师政治部印,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某团政治部(处)印。团以上各级司令部及其所属各工作机关,如参谋处、供给处等,一律用方形公章,印文除在文尾加机关名称外,亦与关防同,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野战军司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兵团司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军参谋处,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某师供给处,中国人民解放军骑兵第某团司令部。三、条戳至连级为止,使用与印文、关防相同,团级以上者在印文文尾加“司令部”或其他工作机关字样,如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原军区司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军参谋处,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骑兵)第某师供给处,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某团政治处;营、连则加“营部”、“连部”等字样,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某团第某营营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某团第某营第某连连部。
具体的尺度规定为:一、关防,纵长(上下)野战军为95毫米,以下逐级减小5毫米;横长(左右)野战军66毫米,以下逐级减小4毫米;边宽野战军及兵团为11毫米,军、师为10毫米,团为9毫米。二、印章,方印悉照同级关防之横长作正方形,边宽亦与同级关防同。公章尺寸大小,比同级政治机关方印小2毫米,边宽小1毫米。三、条戳无边,纵长野战军一级115毫米,以下逐级减小5毫米;横长野战军一级25毫米,以下逐级减小1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