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
国发[2011]6号
为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部队实际,对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作出调整。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三、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四、驻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干部;驻北京市其他区(县)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 年以上的干部。驻京部队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和空勤干部家属随军条件,分别按第一条、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