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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退伍转业2015-12-21

  二、干部转业

  部队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其在部队所任职务分配适当工作,称为转业。干部转业是部队干部退出现役后的主要安置渠道。

  1.干部转业的对象和条件。《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担任师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退出现役的军官作转业安置,必须符合和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治历史清楚。具备干部条件。具体讲应把握以下几点:(1)从年龄上讲,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个别干部超过50周岁的,如地方同意接收也可安排转业;(2)从身体状况看,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患有严重疾病、负伤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有较严重的慢性病和已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不能安排转业;(3)从政治条件看,必须是政治历史清楚,具备干部条件。刑满释放人员(轻微过失犯罪的除外),不能安排转业;有严重错误未查清作出结论的。以及受留党察看处分,向地方移交前不能恢复组织生活的,暂不能安排转业。

  2.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根据中央军委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对少数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跨地区安置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对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安置上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志愿转业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在精神和物质上要给予鼓励和支持。转业干部工作安置,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其在部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工作。要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使转业干部分配合理,使用得当。

  .转业干部的家属安排。转业干部的配偶有正式工作的,原则上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配偶是干部的,由人事部门安置,是工人的由劳动部门安置。随军无正式工作的转业干部配偶,可以同转业干部一同前往,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帮助其自谋职业,转业干部已就业的子女,原则上不能随调。如系独生于女或转业到新的地区后身边无子女的,经与接收单位协商,有的也可随调。子女为大专院校、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一般不能转学;中、小学在校学生可以办理转学,由接收地区教育部门安排人学。无正式工作的子女,可以防转业干部一同前往。

  4.干部转业工作的程序

(1)制定干部转业计划。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依据干部队伍数质量情况,本着提高干部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科学地确定转业数量,合理地确定转业对象,准确地确定转业去向。认真做好干部转业计划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干部转业工作的重要环节。

  (2)向地方移交。移交是妥善安置的前提,它在整个干部转业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移交的主要内容有转业千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介绍转业干部的基本情况;反映部队组织和干部本人对工作分配的意见和理由;对地方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并协商调整。

  (3)组织离队报到。组织离队报到是干部转业工作的关键性阶段,是对各环节工作的检验。转业千部离队报到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军转办签发的转业干部分配通知书。离队报到前需办理的手续有:行政介绍信、党团关系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退役军人粮食关系介绍信、转业证明书、随军家属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户口转移、粮食供给关系、随调子女转学介绍信等。机关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特别是干部部门工作要细,考虑问题要周到,使转业干部能顺利离队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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