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制定退休干部安置计划。首先,在确定退休对象时,要严格掌握条件。其次,在确定安置去向和建房方式上,要征求退休干部本人的意见,既要考虑退休干部的志愿,也要考虑安置地区接收的可能。再次,要填好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安置地点要由组织审定。自愿回农村建房安置的,须由本人申请,原部队师以上单位证明,安置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并取得批准机关发给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
退休干部安置计划上报后,要做好移交报到的准备工作。一般包括做好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好退休干部的档案材料;按政策规定做好评残和审批、发给护理费及其他需办理的事宜;积极做好退休干部随迁家属的工作调动、子女转学等事宜。退休干部的住房建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待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工作调动、子女转学事宜基本落实,即可将退休于部进住通知书发往退休干部所在部队支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部队接到通知书后,应抓紧办理各种手续,组织退休干部离队报到。
3.退休干部的待遇。按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3]13号文件)的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贡献确定。退休费,职务和军衔工资,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 1年增发 1%,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100%,部队现职干部普调薪金或者提高薪金标准时,给退休干部适当增加退休生活动。
荣立三等功以上或相当奖励的,或者1953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或者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分别按规定提高退休生活费,提高的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部队干部从批准退休之日起,即中止军龄计算,并从下个月按退休生活费标准发给其生活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随迁。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部队发给其安家补助费、家具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福利费,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取暖补贴、副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等,与居住地区规定标准相同。
符合评残条件的退休干部,享受残废金待遇。评为特等残废或一等残废者,其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每月发给护理费。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