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关于军队退役的改革政策方案最新

首页 > 政策法规 > 退伍转业2015-12-2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防建设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军队干部转业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协调发展。2001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了政府计划安排与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大大缓解了党和国家安置转业干部的压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该办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上的冲突,政府运用行政手段计划安置的做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人才配置市场化的要求,地方党政机关机构精简、裁减人员与指令性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矛盾依然十分严重,同时军队干部受到市场经济各种价值观念的影响,对转业安置的后顾之忧明显增加,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军队长远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军官退役制度。 本文从现行的军官退役制度出发,分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干部转业安置制度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比较了国外主要国家军队的军官退役制度,提出了我国军官退役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制度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转业安置制度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国外几个主要国家军官退役安置做法的介绍,分析了外军军官退役制度的主要特点,第三、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军官退役制度改革的主要意义和指导思想,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军官退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并对改革实施的具体步骤进行了分析研究,第六部分分析了我国军官退役制度改革的现实可行性,第七部分对全文作了小结,阐明了取消转业制,建立以退休安置为主、复员安置为辅的军官退役制度是我国退役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2015年又是军队改革的重要一年,关于军队军人退役的方案也是大家所关注的,现在我们来看看过去几年中国的军人退役是如何实施的,对我们也有所了解:

  一、干部复员

  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回原籍或参军时所在地重新就业,称为复员。干部复员是安置退出现役干部的一种辅助途径。干部复员与转业是不同的,前者是返乡参加工农业生产或重新安排工作,后者属于工作调动。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干部到地方后是否由政府负责分配工作,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由政府分配工作,并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的为转业,否则为复员。至于干部复员到地方后,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干部,那是另一回事。有的干部转业到地方不担任干部职务,但仍保留干部待遇,应视为转业。

  干部复员的条件和去向是:对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还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作转业且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可作复员安排。对自愿复员的干部,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复员可回原籍或入伍地,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原籍无直系亲居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所在地。除本人自愿回农村外,均落非农业户口,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干部复员由各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立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政治部规定,从城镇人伍的干部复员,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当工作。分配工作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由本人自谋职业,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发给执照。从农村入伍的,当地有条件的,可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没有条件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让其承包其它经营项目。复员干部具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到这些单位工作。复员干部参加工作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相同待遇,其军龄可连续计算工龄。工资待遇一般按照他们现任职务的德才条件,适当参考其革命资历,重新予以评定。

  干部复员离队时,发给复员费、安家费和医疗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复员干部的家属安排,与转业干部家属安排的办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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