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受贿476万元 获刑10年(图) 佛山公安局原副局长涉车辆年检腐败案一审判决
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宏强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476万余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佛山市政协的一项调研牵出了王宏强案。当时,佛山市政协对佛山部分汽车检测站进行实体调研发现,佛山车辆年审存在“花高价请中介代办”的现 象。随着佛山市纪委和佛山市检察院的介入,佛山机动车年审黑幕逐渐被拉开。因在检测站中持干股、享分红,53岁的佛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宏强于2013年 10月“落马”(详见本报8月20日社会版报道)。
法院认定了检方指控的受贿数额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王宏强受贿分为3种方式,共15起受贿行为:其中,以“合作投资”型受贿2起,受贿金额人民币334万元、美元 5000元、欧元5000元;为驾校、汽车销售公司、车检站等经营者提供照顾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11起,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24.43万元、港币4万 元;接受下属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7万元。
受审时,王宏强对检方认定其收受他人钱财的数额不持异议,承认车辆检测站因其所在位置能给对方提供方便,才以“共同投资”方式,请其参与“投资”,并向其输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