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违纪还是受贿?
本期律师顾问:丁一元
判决显示,王宏强的两次“合作投资”都被法院认定为受贿。
同是“合作投资”,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健生的命运却大不相同。前不久,刘健生被检方指控与人合作开办酒楼并收受46.5万元,该指控最终却并未被法院认定为受贿。
那么,官员与人“合作投资”后分红,如何算违纪,如何又算受贿呢?
法官说案
王宏强的两次“投资”都退回了
2004年,王宏强在任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时,接受佛山一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经营者甄小勇以“投资分红”名义所送的人民币164万元及美元、欧 元各5000元,而先期王宏强曾“投资”6万元,后被甄退回。后来,他采用同样方式,接受另一家摩托车检测公司和检测站实际经营者以“投资分红”名义送来 的170万元(先期王宏强曾“投资”20万元,后被李退回)。
该案审判长张戈解释,以“合作投资”为幌子,把直接收受财物伪装成“投资”形式,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本质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