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间,王宏强先后任佛山市公安局车管所副所长、所长;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和公安局副局长等职。任职期间,王宏 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人民币465.43万元、港币4万元、欧元5000元、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共 476.08627万元)。王宏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王宏强表示,车辆检测站的确是看中了其身份位置才请他“投资”。
自首和立功的辩解被法院驳回
庭审时,王宏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宏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对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均予以认可,此外,王还主动承认了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案机关已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 行其他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对于立功的辩解,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法院也没有采纳。
不过,归案后的王宏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宏强全额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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